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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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1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陸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636、15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陸枝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8月12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11月1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唐中興法官宋富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