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簡附民字第2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王品惠法官黃沛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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