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60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皇極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皇極犯 如附表所示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許皇極犯如附表所示6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建琪附表┌─┬───┬─────┬─────┬──────────┬──────────┬─────┐│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毒品危│有期徒刑8│100年4月24│本院100年│101.3.30│本院100年│101.3.30│編號1~5曾│││害防制│月│日15時10分│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定應執行有│││條例││許回溯72小│2530、2536││2530、2536││期徒刑2年│││││時內某時│號、100年││號、100年││。││││││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3722號││3722號│││├─┼───┼─────┼─────┼─────┼────┼─────┼────┤││2│毒品危│有期徒刑4│100年4月24│本院100年│101.3.30│本院100年│101.3.30││││害防制│月│日15時10分│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許回溯96小│2530、2536││2530、2536│││││││時內某時│號、100年││號、100年││││││││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3722號││3722號│││├─┼───┼─────┼─────┼─────┼────┼─────┼────┤││3│毒品危│有期徒刑8│100年5月26│本院100年│101.3.30│本院100年│101.3.30││││害防制│月│日12時許│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2530、2536││2530、2536││││││││號、100年││號、100年││││││││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3722號││3722號│││├─┼───┼─────┼─────┼─────┼────┼─────┼────┤││4│毒品危│有期徒刑4│100年5月26│本院100年│101.3.30│本院100年│101.3.30││││害防制│月│日20時許回│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溯96小時│2530、2536││2530、2536│││││││內某時│號、100年││號、100年││││││││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3722號││3722號│││├─┼───┼─────┼─────┼─────┼────┼─────┼────┤││5│毒品危│有期徒刑4│100年7月6│本院100年│101.3.30│本院100年│101.3.30││││害防制│月│日4時30分│度審訴字第││度審訴字第│││││條例││許回溯96小│2530、2536││2530、2536│││││││時內某時│號、100年││號、100年││││││││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3722號││3722號│││├─┼───┼─────┼─────┼─────┼────┼─────┼────┤││6│竊盜│有期徒刑7│100.11.14│本院101年│101.6.22│本院101年│101.7.17│││││月││度審易字第││度審易字第││││││││1375號││13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