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育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沈育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行政簽結在案,惟查獲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大麻3包,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由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4392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598、5601、5800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前案)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090號案件(下稱後案),為前案不起訴處分之效力所及,檢察官乃予以行政簽結等情,亦有檢察官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㈡又後案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乾燥植物3包,經送鑑定後,
檢出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3所示米黃色透明結晶經送鑑定後,檢出確含有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紙在卷可憑,堪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均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依前開規定,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意旨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6月3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成份備註1乾燥植物3包(驗前總毛重8.56公克,總淨重7.795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驗畢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㈡盛裝毒品之包裝袋,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2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8.23公克,總淨重7.557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3米黃色透明結晶1包(驗前總毛重0.84公克,總淨重0.472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