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7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76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4年度執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執字第120號),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
二、經核於法要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鄒秀珍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