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1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14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貞君 債務人 陳佑軒 債務人 蔡婷聿
一、債務人陳佑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佑軒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婷聿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