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嘉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嘉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邱嘉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
104年2月16日確定,嗣於該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875號裁定聲請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6月,並於105年9月5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5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4年5月20日確定;上揭二案,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聲字第257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於104年8月31日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易字第400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並於104年12月29日確定;上揭二案,再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07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嗣受刑人於104年8月1日入監執行後,經接續執行另案殘刑有期徒刑8月及上開應執行刑,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517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