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63號債權人 黃阿發 債權人 黃戴月華 債務人 黃建銘 債務人黃 李金菊 債務人 王黃秀珠 債務人 吳黃秀英 債務人 黃秀鑾
一、⑴債務人黃建銘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伍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⑵債務人 黃李金菊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⑶債務人王黃秀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捌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⑷債務人吳黃秀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捌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⑸債務人黃秀鑾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肆佰叁拾捌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⑹債務人黃建銘、黃李金菊、王黃秀珠、吳黃秀英、黃秀鑾
向債權人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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