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0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08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志宏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潘志宏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應更正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另證據補充:屏東縣後備指揮部民國104年9月9日後屏東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空白教育召集令。
二、核被告潘志宏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應受之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之罪。爰審酌被告係後備軍人,無故逾應召期限未參加教育召集,足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應召員訓練之國防安全,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簡易庭法官楊宗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1款至第3款及第5款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1項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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