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01號原告 周志杰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 律師被告 劉秀霞
劉眞愛 李伯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段0000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鎮○○○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即判決書第1頁第12行)有如本裁定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