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17號原告0000-000000(年籍及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8年度侵訴字第61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世旻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郁庭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