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6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606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催字第4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 官蘇意 絜┌────────────────────────────────────────────────────────┐│本票附表:98年度催字第486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 邱麗香 │81年8月24日│未記載│1,000,000元│6379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