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易字第12號再審原告 林邵涵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謝昕妤謝旻芯陳自強葉榮增羅志強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3日所為111年度簡上字第257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準(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裁定要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就上開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115,750元為據,應徵再審裁判費1,830元,再審原告尚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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