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49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志偉(原名黃志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志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志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7月,於民國97年7月1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⑴前於98年10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⑵又於98年11月間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0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⑶又於100年8月間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15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41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00年11月21日確定;上開⑴⑵⑶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於97年7月11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13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12月2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13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珮綾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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