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附民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64號原告 詹仲堡 被告 楊錦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1年度審簡字第201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被告楊錦旗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詹仲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並因繁雜,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王星富法官劉俊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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