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裕淵 上列上訴人(被告)與被上訴人(原告) 黃國祥 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9萬26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該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逕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