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聲請人 趙欣慧 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其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列各項關係文件及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書記官附表:應補正之事項
㈠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與子女之資產、負債之變動
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今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父母、祖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㈡聲請人、前夫 翁嘉偉 、子女之最近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及自九十七年至九十九年所得及財產資料正本、所得稅申報及核定明細(已提出者毋庸再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中心出具之當事人信用報告正本。
㈢詳細說明負債之原因,辦理信用貸款、信用卡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請提出聲請前二年即九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至一百年八月
三十日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聲請狀證物2中薪資部分僅有月份和每月所得,未記載正確列表期間及總額,請補正),並提出所有收入、支出之證明文件(含薪資單、薪資明細、發票、收據、匯款證明等);另詳細說明無法清償債務及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與時間為何,並附文件證明之。
㈤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記載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債務人清冊。
㈥就目前所從事的社區護理工作,詳細說明其工作之地點、
內容,並提出每月收入之數額(含工資、津貼、獎金、紅利等)之證明文件。
㈦目前居住處所之不動產登記簿謄本,如該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則請提出房屋稅籍資料與水電費繳納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