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9號附民原告揚昇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占美 訴訟代理人 羅婉瑜 附民被告 黃勝麟 (原名 黃運秋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柏宇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儀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