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8年度馬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甲○○
即 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98年度馬聲字第6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澎湖
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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