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馬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甲○○
即 相對人
上列抗告人與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98年度馬聲字第6號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澎湖
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