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重訴字第18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石哲宇複代理人 程信政 被告 邁可隆 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東隆 被告 寇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陸拾伍萬零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逾期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兩造就本授信案件涉訟時,已有合意約定以本院或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綜合授信契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頁背面、第12頁背面),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本件應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邁可隆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邁可隆公司)於民國105年1月6日邀同被告李東隆、寇正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綜合信契約,總額度為新臺幣(若未標明幣別,下均同)1,000萬元,其中一般周轉金額度為500萬元,進口融資額度為美金30萬元或等值其他外幣,循環動用期限為1年,每筆撥貸還款期限不逾180天,到期應還清本息,,借款利率均按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率1.245%及1.35%機動計算;未依約還本付息時,應自違約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如因遲延還本付息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借款利率加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以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固定計算。被告邁可隆公司向原告借款後,近期發生退票情事,並經台灣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依綜合授信契約第三節第十二款約定,被告邁可隆公司借款視為到期,並於106年5月3日將附表所示借款轉列催收款項。被告邁可隆公司尚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屢經催討均無效果。另被告李東隆、寇正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等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授信契約、放款查詢資料、轉列催收登錄單、催收/困帳查詢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7-34頁),核屬相符;而被告等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之結果,視同被告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故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被告邁可隆公司公司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之本息,依原告與被告邁可隆公司之約定,被告邁可隆公司對於原告所負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期。而被告李東隆與寇正明為被告邁可隆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已如前述,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就本件借款與被告邁可隆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五、綜上所述,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書記官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