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六號
原告戊○○被告辛○○
丁○○乙○○ 羅玉惠 庚○○己○○丙○○○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柒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八日送達原告,有回證一紙在卷可稽。雖原告嗣就本件訴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救字第一0號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九十二年度抗字第七號駁回抗告確定在案,此有裁定正本二份附卷足稽,依此,原告自仍應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健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B書記官盧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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