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7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耕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淨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1.000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366號聲沒字卷第1頁),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所用之包裝袋1只,因係供包裹該毒品之用,與其內之毒品難以絕對析離,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