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

附民原告 彭柏軒

附民被告 葉建偉

陳冠霖

劉威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0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

法官蔡盈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玉寧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