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告 蔡春玉
被告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書記官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