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556號

原告中正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設臺中市○區○○○道○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建松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文莉  住同上

原告因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緣 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419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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