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