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徐兩義 訴訟代理人 楊勝順
陳俊良 被告 何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何永生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106年度第114批第19標拍賣標的之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其優先承買權不存在,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7,000元(即原告參與台灣金融資產股份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106年114批標號19之拍定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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