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顏玉珍聖華救生筏檢驗中心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遠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之1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7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3月6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俊隆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參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6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宜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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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號碼、付款銀行│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當事人請求之利息起│
│││票日│算日及利率│
├─────────┼──────┼──────┼─────────┤
│AA0000000│新臺幣壹萬陸│民國95年3月│自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銀行│仟捌佰元│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新興分行││/民國95年3│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月10日│之利息。│
├─────────┼──────┼──────┼─────────┤
│AA0000000│新臺幣玖萬捌│民國95年3月│自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銀行│仟伍佰陸拾參│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新興分行│元│/民國95年3│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月27日│之利息。│
├─────────┼──────┼──────┼─────────┤
│AA0000000│新臺幣壹拾萬│民國95年5月│自民國95年5月26日│
│臺灣銀行│伍仟元│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新興分行││/民國95年5│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月26日│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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