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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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嚴凱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 洪童錢洪秋木 之繼承人、 洪文爐 即洪秋木之繼承人、 洪文珍 即洪秋木之繼承人、 洪文彬 即洪秋木之繼承人等人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伍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貳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柒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書記官呂聖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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