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吳素貞 被告 劉庭逢
劉博勳 劉芳秀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0地號面積70平方公尺土地合併至原告所有耕地中,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計算式:70㎡×公告土地現值2,000元/㎡=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黃怡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