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2年度桃補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補字第159號

原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松延洋

訴訟代理人 黃俊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子浩 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文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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