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8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54,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秀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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