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396號債權人 王羽彤 債務人 翁思涵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權人及債務人間有約定關於其中一期應給付之金額未給付時,其餘未屆期之金額均視為已屆期之證據(依協議書內容所示僅約定未依限給付應增加給付違約金,並無視為其他期給付均提前到期之約款)。
二、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