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5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577號原告巨龍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惠美 原告 趙瑞存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 律師
林光彥 律師被告 吳春枰
吳明修 羅春鸞 李善 張麗琴 張正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戴愛芬 律師複代理人 黃振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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