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原簡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原簡附民字第7號原告 王志強 被告 蔡維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8年度原簡字第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淑珍
法官游欣怡法官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淑秋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