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9號原告 陳岳佐 訴訟代理人 鄭智文 律師
宋豐浚 律師被告 陳碧堂 彰化縣○○市○○路○段○○○巷○○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06年度交訴字第108號),經原告對其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玉齡
法官梁晉嘉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書記官卓千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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