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415號原告真愛奇蹟珠寶銀樓即 林忠蔚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 律師被告精誠軟體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9萬2,906元及美元7萬9,729.24元,其中美元部分按原告起訴之翌日即民國113年6月11日臺灣銀行美元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2.665換算(本件聲請人書狀到達本院日為113年6月10日,是日為假日無外匯交易資料,故以次日外匯交易價格計算),折合新臺幣為260萬4,35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929萬7,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