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勞簡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陳美如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禮學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退股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