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告 莊怡慧 (即李喬㳖)訴訟代理人 林家慶 律師被告 陳佩霞
陳安標 上列二人之訴訟代理人 馮秀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於言詞辯論時應提出原證1號的借款契約書、支票暨退票理由單之正本(註:如果經核對與影本相符及提示給被告辨識後;被告如果對於正本與影本內容相符無爭議,可當庭發還正本)。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書記官洪毅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