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自行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茲因被告拒不到案執行,顯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沒入被告所繳納之刑事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確因上開案件自行出具現金一萬元保證後,為檢察官釋放,嗣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又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後,遲未到案執行,經警前往拘提亦無效果,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影本、執行傳票命令之送達證書影本、拘票影本及拘提報告書影本在卷可查,是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已經逃匿,應堪證明,是聲請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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