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宏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褫奪公權肆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宏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8款、第10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