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靖凌
選任辯護人 簡大 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靖凌
選任辯護人 簡大 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