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929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9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靖凌

選任辯護人 簡大 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6號,中華民國110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江澤

法官郭惠玲

法官廖建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翊庭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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