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更一字第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32號原告 騰駿 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劉依萍 訴訟代理人 徐正安 律師被告苗栗縣政府代表人 劉政鴻 訴訟代理人 劉家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下同)102年1月10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102年1月30日上午9時10分於本院第14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茂修
法官莊金昌法官劉錫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杜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