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279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之客戶應收對帳單所載之客戶名稱為:振江鋼鐵企業有限公司,而乙○○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負責簽收貨物,請釋明對乙○○請求之依據為何?(如買受人非乙○○不得以之為請求對象)
二、請提出振江鋼鐵企業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