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496號附民原告 柴竑均 附民被告 李柏宏 上列被告李柏宏因侵占遺失物案件(本院110年度簡字第4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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