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己○○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六0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己○○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如附表編號
三、四、六、七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肆張及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肆枚,乙○○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駕照號碼:Z000000000)上「己○○」之照片壹張,均沒收。又共同竊盜,未遂,處有期徒刑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編號三、四、六、七所示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顧客存根聯肆張及商店存根聯上偽造之「乙○○」署押肆枚,乙○○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駕照號碼:Z000000000)上「己○○」之照片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己○○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日在臺中縣○○鄉○○路不知名之網路咖啡店結識綽號「蕃薯」之庚○○(另由本院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以九十二年度中簡上字第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確定)。己○○言及正失業中,且家中急須金錢使用,庚○○遂表示可以介紹工作機會,而於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十時許,以電話邀約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附近見面,己○○即依約前往,其明知庚○○所出示乙○○所有之機車駕駛執照一張及信用卡三張(國泰銀行二張,卡號分別為四五六三二八Z000000000、五四Z0000000000000號,及富邦銀行一張卡號五四Z0000000000000號)為來路不明之贓物,竟仍予以收受。己○○又與庚○○基於犯意之聯絡,交付自己之照片一張予庚○○,由庚○○於九十一年八月四日十二時許,在不詳地點,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乙○○之汽車駕駛執照,再將該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交予己○○。旋於同日下午,一同前往臺中市○○路附近銀樓聚集處,二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連續於附表所列時間、地點,由己○○進入附表所列之銀樓,向銀樓負責人佯稱自己即為乙○○本人,並出示前開經變造之乙○○名義汽車駕駛執照,而持前開乙○○之信用卡刷卡購買如附表所示之金飾,並於附表編號三、四、六、七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造乙○○之簽名,使銀樓人員因而誤信其為乙○○,而分別交付附表編號三、四、六、七所示金額之金飾。另附表編號一、二、五、八、九部分,因刷卡不成,而未詐得任何財物,致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銀樓、乙○○及國泰銀行、富邦銀行。
己○○、庚○○於詐得金飾後再至臺中市○○路、中山路附近不詳之銀樓,將上開金飾出售予不知情之銀樓人員,並將變賣所得之金錢朋分花用殆盡。上述信用卡則由庚○○收回,乙○○之機車駕駛執照及變造之汽車駕駛各一張則由己○○收受持有。
二、己○○復於九十一年八月七日十三時十分許,與庚○○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共同前往臺中縣大里市○○路○○○號丁○○所經營之修車廠,由庚○○在外把風,己○○進入該處竊取丁○○所有之氣動風槍一把,尚未得手之際,即為丁○○發現予以攔阻,並報警處理,庚○○則見狀逃逸。為警當場查獲己○○,並扣得乙○○所有之機車駕駛執照一張、變造之汽車駕駛執照一張,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己○○於警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附表所示之銀樓負責人 陳清水 、戊○○、丙○○、甲○○,被害人乙○○等人,於警訊中所述情節相符,復有變造之乙○○汽車駕駛執照一張、信用卡簽帳單四張、被害人乙○○簽具之贓物認領收據一張、富邦銀行信用部刷卡明細表一張、國泰銀行遭冒刷損失明細表一張、國泰銀行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九二)國泰銀授字第0二三號函附簽帳單影本二張等,在卷可憑。被告所犯竊盜案件部分,亦經被害人丁○○於警訊中陳述甚詳,並有領回遺失物收據一張、照片一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以「乙○○」名義簽具信用卡簽帳單之私文書,再將該私文書交予附表所示銀樓人員而加以行使,自足以生損害於附表所示之銀樓、乙○○及國泰銀行、富邦銀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可認定。
二、核被告己○○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之收受贓物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變造汽車駕駛照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三、四、六、七),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編號一、二、五、八、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論述如下:
㈠被告與庚○○二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㈡被告變造乙○○名義之汽車駕駛執照後,又持以行使。其另偽造乙○○之簽名在
信用卡簽帳單上,再持以行使交付特約商店,其中偽造乙○○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簽帳單之部分行為,而變造汽車駕駛執照及偽造簽帳單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皆不另論罪。
㈢其先後多次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既遂罪及詐
欺取財未遂罪,均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分別論以連續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一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一罪;連續詐欺取財既遂一罪,並各加重其刑。
㈣其所犯上開收受贓物罪、連續行使變造汽車駕駛執照罪、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
連續詐欺取財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㈤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竊盜未遂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㈥被告已著手竊盜行為之實施,未生竊取他人財物之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二十六條前段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其刑。
㈦審酌被告己○○正值青壯之年,竟不思正途,除竊取他人財物外,又變造他人汽
車駕駛執照使用,且連續多次冒用他人名義,持他人之信用卡消費,除造成信用卡持有人之損害外,亦對信用卡交易秩序有不良之影響,被告投機取巧之心態實無可憫,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㈧如附表所示編號三、四、六、七之簽帳單,為電子端末機式之信用卡簽帳單,一
式二聯複寫,於持卡消費後第一聯交付消費者,第二聯為特約商店自存。其中其第一聯即顧客存根聯部,分別由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交付被告,顯為被告所有並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雖均未扣案,然未有積證據證明各該簽帳單業已滅失,自仍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且各該偽造之簽帳單既經沒收,其上偽造之署押自不另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七0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上開簽帳單第二聯即商店存根聯,於被告刷卡消費後,交予附表所示之特約商店店,非屬被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之乙○○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㈨扣案之乙○○名義汽車駕駛執照(偵查卷第二十四頁)上所貼己○○之照片一張
,為被告己○○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負責人│刷卡金額│所刷之信用卡│附註│├──┼───┼─────┼───┼────┼──────┼────┤│一│九十一│臺中市中區│陳清水│新臺幣(│富邦銀行信用│未刷卡成│││年八月│中華路一段││下同)二│卡│功│││四日十│一四四號一││萬九千二│││││二時二│樓( 金世佳 ││百元│││││十七分│珠寶銀樓)│││││├──┼───┼─────┼───┼────┼──────┼────┤│二│九十一│同右│同右│同右│同右│同右│││年八月││││││││四日十││││││││二時三││││││││十四分││││││││四秒││││││├──┼───┼─────┼───┼────┼──────┼────┤│三│九十一│臺中市中區│戊○○│六千一百│國泰銀行(卡│刷卡成功│││年八月│成功路二二││四十元│號:00000000││││四日十│○號(大大│││00000000)││││三時四│銀樓)│││││││分││││││├──┼───┼─────┼───┼────┼──────┼────┤│四│九十一│同右│同右│四千六百│同右│同右│││年八月│││元│││││四日十││││││││三時十││││││││分││││││├──┼───┼─────┼───┼────┼──────┼────┤│五│九十一│臺中市中區│丙○○│四千八百│富邦銀行信用│未刷卡│││年八月│市府路一一││元│卡│成功│││四日十│九號(任記│││││││三時三│珠寶銀樓)│││││││十五分││││││││十八秒││││││├──┼───┼─────┼───┼────┼──────┼────┤│六│九十一│同右│同右│四千八百│同右│刷卡成功││年八月│││元│││││四日十││││││││三時三││││││││十八分││││││││三十九││││││││秒││││││├──┼───┼─────┼───┼────┼──────┼────┤│七│九十一│臺中市中區│甲○○│五千三百│同右│刷卡成功│││年八月│中山路一一││元│││││四日十│六號(金寶│││││││六時四│山珠寶銀樓│││││││十二分│)│││││││三十七││││││││秒││││││├──┼───┼─────┼───┼────┼──────┼────┤│八│九十一│臺中市中區│戊○○│五千五百│國泰銀行(卡│未刷卡成│││年八月│成功路二二││六十元│號:00000000│功。│││六日十│○號(大大│││00000000)││││一時二│銀樓)│││││││十四分││││││├──┼───┼─────┼───┼────┼──────┼────┤│九│九十一│同右│同右│同右│富邦銀行信用│同右│││年八月││││卡││││六日十││││││││一時四││││││││十二分││││││││十七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