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7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江芷 薐(原名: 江純兒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
8年12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主文及理由中關於「 江芷蔆 即江純兒」應更正為「 江芷薐 即江純兒」。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吳忻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