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0號原告 陳品豪陳勝鴻 訴訟代理人 楊麗雲 被告東陽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安琦 被告金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安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7月2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補正被告公司之章程,並具狀呈報被告公司之清算人為何人,若清算人非僅李安琦,亦請具狀更正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與住居所,並補正其等之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6月13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3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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