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

原告 吳炳麟

被告 曾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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