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
原告 吳炳麟
被告 曾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01號
原告 吳炳麟
被告 曾安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0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淑婷
法官呂美玲
法官李謀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