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健輝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健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健輝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中2月已執行完畢)確定,並於民國111年5月5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5449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前揭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瑋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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